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管理局与被上诉人陕西富**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上诉人**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陕西富**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09)洛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审裁定未针对上诉人所提管辖区异议的理由,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洛阳**民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洛阳**民法院(2009)洛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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