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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都公司因诉郑州**管理局郑*交字第0308958号房地产过户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都公司因诉郑州**管理局郑*交字第0308958号房地产过户证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07)郑**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张**,郑州**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段**,长**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管理局2003年1月24日为长**司颁发了郑*交字第0308958号房地产过户证,豫**司认为郑州**管理局颁发此过户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郑州**管理局的过户行为,撤销郑*交字第0308958号房地产过户证。

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民法院认为:颁发郑*交字第0308958号房地产过户证的行为系郑州**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过户证只是房屋产权过户程序的一个环节,对外不产生法律效果,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豫都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豫**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997年初,豫**司取得了争议房产原土地使用者郑州市色织印染厂开发项目的经营权,并对该争议房产部分楼层投入110多万元进行了改造装修。郑州**管理局在豫**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为长**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严重侵害了豫**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郑州**管理局的过户行为,撤销郑*交字第0308958号房地产过户证。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管理局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在庭审答辩称:郑州**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发放过户证的行为,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只是房屋产权过户程序的一个环节,过户证是内部流转的一个手续,是为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裁定驳回豫都公司起诉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长**司在庭审中答辩称:豫都公司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权利主张撤销过户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二审庭审期间,郑州**理局提交了郑*交字第0308958号房地产过户证证载房产的档案资料,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该档案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确属争议房产档案资料的事实没有异议。该档案资料显示,2003年3月17日,长**司领取了争议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4月,该房产的所有权经拍卖转让给金红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2003年3月17日郑州**理局为长**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证明长**司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也是长**司转让房产的基础,郑*交字第0308958号房地产过户证是由郑州**理局内设机构作出的、用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一个内部流转凭证,属于郑州**理局的内部管理行为,不是长**司于2006年转让房产的凭证,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依法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驳回豫都公司对郑*交字第0308958号房地产过户证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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