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韩**郑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因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2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