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和益**限公司诉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郑州和益**限公司愿以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和益**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和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和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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