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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第2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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