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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金凤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行为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柴**因柴金凤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行为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柴学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柴学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柴学章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柴学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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