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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2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以受理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鉴于陈**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229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陈**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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