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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闪闪诉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车辆转移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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