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车辆转移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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