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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瑞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31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葛*以郑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葛*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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