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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刘**与新郑公安局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刘**诉新郑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新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2010)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王**、刘**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郑*终字第156-1号行政裁定、(2010)郑*终字第156-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刘**不服,向河南**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5号行政裁定、(2013)豫法行申字第6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王**于2013年3月25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赵**、王**、王**、王**、王**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赵**、王**、王**、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赵**,申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以及被申诉人新郑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苏**、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0)郑*终字第156-1号行政裁定、(2010)郑*终字第156-2号行政判决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2010)新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指定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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