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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刘**诉其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刘**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上诉、刘**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刘**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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