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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诉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税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二七地税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行初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税局的委托代理人薛**、燕**、被上诉人二七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二七地税局作出的二七地税稽强字(98)第09901号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系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律文书,二七地税局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原告翟**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翟**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二七地税局承担撤销责任。上诉人已经出示证据证明,所要求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已被有效的司法文书确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案件。被上诉人应当履行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义务:向上诉人道歉、为上诉人送达撤销违法行为案件通知书和受理上诉人提出赔偿申请通知书,但被上诉人二七地税局至今坚持不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七地税局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义务,撤销自己违法的行政行为案件,于*、于*、于法都应该支持。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二七地税局二审辩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并未对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的理由表达反对意见,而只将一审法院未同意其“合并、变更诉讼请求”和“复制部分庭审卷宗询问笔录材料”作为一审枉法裁判的理由,本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的做法合法有据,请求二审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二七地税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系程序性的单方意思表示,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请求判令二七地税局撤销其作出的上述强制执行申请,即要求对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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