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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行初字第2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付志君,被上诉人郑州市**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5日,天下城社区筹备组成员名单进行公告。2009年1月12日,天下城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向被告出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延期报告,将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日期延至2009年5月30日。2009年4月11日,大会筹备组将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个人简历在小区内公告。2009年5月9日,天下城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另查明,郑州市**主委员会持《郑州天下城小区首届业主大会通过事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业委会成员名单及资料》等文件向被告申请备案,被告于2009年6月8日出具郑州**业委会【2009】第4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根据**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持上述文件向被告申请备案,被告审核后向第三人出具备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称被告未核准推选票数的真实性,无视业主大会没有被告、办事处及社区人员参加,未对业主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必要的管理,法院认为上述情况非《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或明确性要求,亦非行政机关基于备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法定的审核要件。原告诉称业主大会投票业主的专有面积未超过建筑规划许可面积的一半,因此业主大会选举和决议结果无效,该意见于法无据;原告诉称筹备组公告候选人的公告期只有三天违法,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未违反法律规定;筹备组按照未废止的指导规则向被告申请延期符合规定。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备案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建设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帮助被上诉人逃避法定审查职责,对本案无足轻重,但对今后被上诉人依法行政带来了行为误导。二、天下城业主大会决议及业主委员会选举违法。三、被上诉人认定的小区总建筑面积并未出具任何依据和证据。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备案过程中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致使第三人违法备案。而原审法院仍错误地认定该备案的合法性,故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但是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未对业主大会召开过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出现如上诉人所称违法之处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亦未对行政机关备案这一行为的审核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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