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行初字第14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行初字第148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