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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行初字第14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行初字第148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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