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河南**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河南**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2月18日原告曹**以与第三人河南**限公司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问题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