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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国**限公司与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退还事故保证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国**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退还事故保证金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郑州国**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有限公司承担,余额退还原告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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