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郑州**管理局二七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赵**于2013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余额退还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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