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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与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根据被告信息公开内容,2008年,中原**委员会申请该村确权登记,确权范围内原土地登记证书全部注销,现属于国有土地。请求:1、确认被告注销原告宅基地郑**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将土地登记为国有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故原告请求事项均不是被告行政职权且分属不同行政机关职责,原告经本院告知拒绝明确诉讼请求及变更错列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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