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衡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岳*来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尹静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原**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金水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郑州**限公司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李*、海**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金**育委员会与姜**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