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襄城县**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商务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襄**收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商务厅备案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襄城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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