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襄**收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商务厅备案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襄城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原告张**与被告郑**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郑州市**金水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3)
刘**与郑州市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魏**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河南省**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6)
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5号附1号原田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艾**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