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金行初字第83号判决,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两次合法传唤原告冯*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22日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