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郑州**路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4年4月2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