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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