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有限公司诉中牟县政府土地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一案,郑州**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1)郑*初字183号行政裁定,将该案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郑州**管理局于2011年4月27日公告作废,故本案原告已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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