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龚**、高**、周**、高**、高**、高师豪诉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龚**、高**、周**、高**、高**、高师豪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代理人柳战军,被告代理人冯**、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高**祖居淅川县马蹬镇高庄村上庄组,后随母亲改嫁至外地生活。2000年8月,原告高**、龚**、高**、周**、高林林迁回上庄组,后高**、周**生育高亚亚、高师豪。2009年淅川县移民,原告均在张榜公示名单之内,但政府没有对原告进行搬迁安置。原告仅收到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被告要求给给予搬迁安置,但被告未进行处理,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申请给予答复。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搬迁安置问题已经做出处理,原告于2010年2月就对其问题向被告进行过反映,原告转送南阳市移民局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认定原告不符合移民身份,对原告的重复要求被告没有答复的义务,且已经转交地方处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祖居淅川县马蹬镇高庄村上庄组,后迁至外地生活。2000年8月,原告高**、龚**、高**、周**、高林林户籍迁回上庄组,后高**、周**生育高亚亚、高师豪。2009年,淅川县因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开始水利移民,原告均在张榜公示名单之内,后被取消移民资格。于2010年2月向被告就起移民身份问题进行反映,被告批准至南阳市移民局处理。经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淅川县移民局、南阳市移民局逐级认定,原告不符合移民人口政策,取消原告移民资格的决定正确。现原告收到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原告以张榜公示原告在移民名单内为由,于2010年11月4日向被告要求给予搬迁安置,并以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2010年1月9日下发的《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符合基准年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由南阳市人民政府负总责,淅川县人民政府为主体,长江涉及公示技术归口,共同完成。各原告已经南阳市人民政府确认取消移民身份,向被告提出安置请求,属于对南阳市移民局处理行为进行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龚**、高**、周**、高**、高**、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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