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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巧丽诉河南省卫生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利诉被告河南省卫生厅不服复议决定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郭有才,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生厅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豫卫复决字[2010]2号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焦作市卫生局尽快对申请人请求事项的查处情况实事求是的告知申请人(本案原告)。

原告诉称

原告不服诉称:1、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向被告提起复议,被告复议决定中表述为“11月19日”,超出60日复议期限;2、被告在复议过程中解决原告复制相关证据、依据;3、复议决定与原告申请事项不一致;4、复议决定对病历真伪事项认定错误,对毁灭病历的行为没有作出认定;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向复议被申请人焦作市卫生局递交的行政处理申请及回执及相关证据材料;2、复议申请及邮寄回执;3、焦作市煤**中央医院医办字(2010)64号文件;提供的依据为《卫生信访工作办法》、《行政复议法》、《河南省行政机构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提起复议未提及病历真伪及毁损事项,不是复议审查范围;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方为受理之日,被告下属政策法规处为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于2010年11月19日收到被告信访部门转交的原告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未超出法定期限;3、复议过程中,被告允许原告查阅了复议卷宗;4、复议决定是根据原告申请事项作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处理公文;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执;提供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的认定及相关意见将在本院认为中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原告因眼部受伤进入焦作市煤**司中**院治疗,并与中**院发生医疗纠纷。原告以中**院毁灭、伪造病历,于2010年9月向焦**生局递交行政处理申请。后原告以焦**生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0年10月19日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于同月22日收到复议申请后,于2010年11月23日通知焦**生局答复,后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本案所诉复议决定,并于次日邮寄送达原告。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1、焦**生局于2010年9月28日及同年10月11日进行调查后,确认了中**院人员存在涂改、伪造病历行为,并给予中**院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并建议中**院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作出相应行政处分;中**院根据焦**生局建议,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医办字[2010]64号《关于对中**院眼科医生刘**等人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科室进行了处理。被告复议决定认为焦**生局未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存在瑕疵,决定责成焦**生局尽快对申请人(本案原告)请求事项的查处情况实事求是的告知申请人。

另:原告起诉时,将焦**生局、焦作市煤**司中**院列为第三人,因焦**生局不符合行政诉讼第三人条件,被告复议决定系针对焦**生局是否作为作出的审查,不涉及中**院权利事项,本院告知原告不将上述二机构列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认为,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本案被告于2010年10月22日收到复议申请,于同年11月23日通知被申请人,对原告申请的审查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期限,但鉴于被告已经作出复议决定,该行为不足以构成撤销复议决定的理由;2、复议决定认定了焦**生局对中**院作出处理的事实,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被告复议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责成焦**生局尽快对申请人(本案原告)请求事项的查处情况实事求是的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不是就申请作出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复议决定没有规定被申请人的履行期限,适用法律法规错误;4、复议决定对焦**生局是否作为及作为内容作出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对病历真伪作出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河南省卫生厅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豫卫复决字[2010]2号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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