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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汤桃力、王**、陈**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周**、汤桃力、王**、陈*英诉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撤销一案,杞**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杞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张**等五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兰**(2013)36号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批复:批准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的规划方案变更,同意增加范*、秦寨、贺*为拆旧复垦区……同意变更建新区面积42.7447公顷,因本次权属调整将原建新区范*、秦寨、梁寨土地变更为黄口村土地,故建新区位于黄口村。……张**等五原告不服该行政批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被告作出的《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批复》是对堌阳镇固**(2013)15号《堌阳镇人民政府关于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本身并不处分原告的权利义务,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五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张**、周**、汤桃力、王**、陈**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五原告上诉称:1、兰**(2013)36号批复内容直接涉及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上诉人丧失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及相应的权利;2、根据“豫土综治办发(2013)16号”文件规定,试点项目必须征得上诉人等所在村绝大部分村民同意,该规定直接证明涉案批复与上诉人等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上诉人对“兰**(2013)36号”批复之诉明显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裁定,裁定由开封**民法院直接审理,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兰考县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兰考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批复》是对堌阳镇固**(2013)15号《堌阳镇人民政府关于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系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行政事务的公文。该批复未向上诉人进行送达,其本身亦未处分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一审驳回五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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