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汴顺政(2014)14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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