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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敬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房屋征收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敬的委托代理人张**、殷**,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袁**、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付新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并对外发布《天成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关于天成家园项目二期实行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对该公告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商丘市天成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有房地产一处。被告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所发布公告未明确征收人,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征收人的强制性规定。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也不是明确、合法的行政主体,其作出房屋征收公告,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告未列明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法律依据不明。原告房屋完好,不属于危房,被告未对原告房屋进行危房认定,因此所作征收决定和公告无事实依据。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系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文件设置的临时机构,即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法律责任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辩称,该公告不是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所作,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也不是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被告天*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辩称,2014年2月18日,为加快天*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进行,天*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依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天*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等相关文件,作出了《天*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关于天*家园项目二期实行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虽然该公告的本意为通知被征收人及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该公告第七条的内容超出了天*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职权范围,为纠正该错误,天*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已于2014年7月8日作出决定,撤销了该公告,在天*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撤销该公告的情况下,原告再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公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下属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组于2010年成立,成立文件显示,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决定成立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据此可确认,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为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销对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对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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