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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有限公司诉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开封**有限公司诉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鼓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市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开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福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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