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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一审法院查明

上诉人孔**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不公。一审法院以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上诉人一审诉求。实际上,上诉人从2007年后至2014年12月份之间一直在上访有关行政部门,对自己的权利一直没有放弃,不存在超时效的说法。况且被上诉人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注销我驾驶证的做法明显违法,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审理此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于剥夺我诉权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2、有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在2004、2005年参加了驾照年审,2007年8月11日以后因病未参加驾照年审,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仍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也未参加年审,亦未在驾照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驾照被依法注销。起诉人对交警部门注销其驾驶证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在驾照被注销后,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2015年8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其超出起诉期限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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