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爱枝与洛阳高新**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枝诉被告洛阳高**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爱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爱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爱枝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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