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枝诉被告洛阳高**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爱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爱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爱枝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马*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杨**等再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杨**等再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杨**等再审行政判决书
刘**不服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赵**等与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栾川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不服判决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