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寿诉被告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陈*寿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张**与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王**与鹤壁市**淇滨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姬**工伤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鹤壁**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鹤壁市**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熊**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鹤壁市**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市**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