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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鹤壁**护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寿诉被告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陈*寿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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