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诉原审被告卫辉市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治安处罚一案,上诉人李**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