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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园办事处诉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答复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乡**园办事处诉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答复一案,上诉人新乡**园办事处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新牧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乡**园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朱**律师,被上诉**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郜**、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新牧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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