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的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于**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乡**级中学诉新乡**联合会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延津县教育体育局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辉县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诉罗太印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诉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冉文会诉原阳县桥北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葛**土地行政管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新乡**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延津县公安局与肖*行政赔偿一案再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新**豫新商用车空**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史**与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