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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的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的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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