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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振福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撤销其作出的安县公(洪)行罚决字(2013)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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