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延津县公安局与被申请人肖植因行政赔偿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行初字第2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31日作出(2011)新行终字第43号行政赔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1)新行终字第43号行政赔偿判决及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行初字第25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