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周**一审被告新乡**理局、一审第三人李**、张**、新乡市牧野区国家税务局房屋登记一案,上诉人新乡**理局、李**、张**、新乡市牧野区国家税务局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