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阳县靳堂乡人民政府、周**、周**因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上诉人耿**诉被上诉人耿**、耿**、新乡**理局、原审第三人耿**房产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韩学嵩诉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韩庆法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余礼盼诉被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王**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韩学嵩诉被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韩**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孟*纪诉被上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周成字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张利民诉被上诉人原阳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杜**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闫兴州及原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延津县公安局、肖*行政赔偿一案赔偿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段**、被上诉人长垣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段保选、段**、刘**、孟**、张**治安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长垣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段保选、段**、刘**、孟**、张**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