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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阳县靳堂乡人民政府、周**、周*海诉被上诉人冯**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阳县靳堂乡人民政府、周**、周**因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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