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赵**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成景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新乡**理局、第三人贾**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新乡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乡市**限公司诉新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鹤壁**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