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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不服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对其作出的新环公(治)行罚决字(2013)2094号行政决定书,向新乡**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乡**民法院报请新乡**民法院管辖。2013年8月26日新乡**民法院将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收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但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收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按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杨礼诉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行政处罚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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