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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吉小仓诉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是卢氏县人民政府,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不适用《河南**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其《补充规定》所规定的异地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三门**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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