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5年7月1日审理原告盛**、宋**、种永福、段娟诉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提出异议,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违法,并要求庭审直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以上规定,被告委托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要求庭审直播问题,法庭因条件所限无法进行庭审直播。法庭告知原告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并进行解释后,宣布继续开庭,原告仍坚持不开庭,致使庭审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盛**、宋**、种永福、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