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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新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陟县国土资源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陟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白东方、杨*,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就张**的土地使用问题达成共识,张**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武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陟县国土资源局的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张**的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武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张*新撤回本案起诉;

三、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四、终结本案诉讼。

一审诉讼费用50元,由武陟**源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陟**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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