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胜利诉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付胜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胜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史**与博爱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土地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温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温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焦作市**道办事处土地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焦作**管理局、焦作市**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变更登记行政二审判决书
温县公安局与任**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赵某某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源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