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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武陟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胜利诉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付胜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胜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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