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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土地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1990年3月15日,孟州市人民政府给原告林**颁发了第0004184号宅基地使用证。原告认为证地不符,多次上访要求纠正错误,撤销宅基地使用证,重新颁发新证。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起诉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要求撤销孟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3月15日颁发给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被告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不是发证机关,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后,其仍不变更被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承担。

上诉人诉称

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决:1、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废除2001年8月份下口一村新村委制造的两个侵权的地基重叠的后灰界,恢复1995年老村委扎的边界。2、废除2003年9月1日孟**法委李**代表下口一村签订的宅基地协议书,因为这个协议支持了新村委制造的两个侵权的地基重叠的后灰界。3、废除2002年7月16日原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郭**所做的处理意见,因为这个处理意见也是支持新村委制造的两个侵权的地基重叠的后灰界的。4、依法撤销1990年3月15日土地部门登记错的土地使用,并换发新证。5、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6、林**1979年和东邻林红*同时划院,同宽9.75米、同长24米。1985年补证时错填成9.7米宽,1990年换证时错填成9.6米宽,请求判令土地部门纠正。7、为以上土地部门的三个错我上访告状25年,请求赔偿损失45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答辩称:1、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孟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0年3月15日,孟州市人民政府给林**颁发了第0004184号宅基地使用证。上诉人认为证地不符,多次上访要求纠正错误,撤销宅基地使用证,重新颁发新证。经原审法院释*,上诉人坚持起诉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庄国土资源管理所。

因此,一审裁定驳回林**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收案件受理费。本案一审法院收取林**50元案件受理费不当,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是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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