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济劳决字(2010)第0006号劳动教养决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其请求撤销济劳决字(2010)第0006号劳动教养决定案已向济**院提起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