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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