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一案中,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又作出了(2014)15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而要求撤销(2014)15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案件正在审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